漳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漳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angzhou”缩写为“REIIAZ”。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具有各类房地产中介执业资格,包括:房地产(土地)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策划、土地房屋征收,并从事相关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为房地产业服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行业职业道德。以“服务、自律、管理、协调”为主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和作用,紧密联系漳州市房地产中介和为房地产业服务的组织、个人,开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不断提高漳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漳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并接受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9号钱隆首府3幢103号,电话:0596—2953688 ;邮政编码:363000; 电子邮箱:990666197@qq.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诚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业管理;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机构资质申请、等级认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受托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七)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本行业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会员外出考察活动,加强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
(八)受托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服务中纠纷的调处,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规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建立本会网站、开展业务咨询和展示、编辑出版本会刊物、资料,提供行业服务信息;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咨询策划代理机构、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和其他为房地产业服务的机构。个人会员是指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业资格;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五)遵守行规、行约和本会及各部委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机构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提交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明;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
(四)分支机构会员由分支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七)维护本会名誉及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副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单位应另行推举人选报秘书处并提交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特邀理事、法律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其中会员的吸收授权秘书处办理;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门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任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行业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一)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服务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可专职也可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立一名秘书长。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报请理事会对部门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本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人员的工资也可由相关会员单位给予支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